第一条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,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第一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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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,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,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。
第三条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,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。
第四条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。 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表
| 年度 | 应纳税所得额区间 | 减按比例 | 实际税率 |
|---|---|---|---|
| 2022-2024 | 不超过100万元 | 12.5% | 2.5% |
| 2022-2024 | 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 | 25% | 5% |
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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