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政部_税务总局小微企业优惠公告_202201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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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名称:财政部_税务总局小微企业优惠公告_20220101
第一条

第一条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,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第二条

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,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。

第三条

第三条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,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。

第四条

第四条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。 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表

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区间减按比例实际税率
2022-2024不超过100万元12.5%2.5%
2022-2024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25%5%

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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